杜川到仓曹空式案时,先看见了三枚没有字的木牌。
案上没有棚乙四医页,没有关副乙十一匣号,也没有北给丙四十七残页描线。
仓乙二十八原券仍在灰封,只把他此前已经按印的识认回条放在最前面。
回条只写下半为杜笔、前夜九份常食牌换九份温羹牌、备明日午给、数目入账;上半异手、奉调人、送达、食用和病因一概未认。
杜逐字听完,才在“原答未改”
一栏按下左手拇指。
他少了一截甲的食指没有碰纸,仍像上次一样把按印范围看得很紧。
霍行简指向三枚木牌:“今日不让你认旧字。
只问一张仓乙换牌票按当年常制,从换出到送到棚处,会在哪几处留下记录。”
“先把‘送到’划掉。”
杜答,“换牌票能起后面的事,不能保证后面的事都做完。”
书吏将问目改成“可能产生哪些后续记录”
。
杜这才把第一枚木牌移到左边,背面写“仓口”
。
仓口收回原常食牌,另给温羹牌或在总数上改备项;小券和当夜总给簿都归这一处。
仓乙二十八已经由本人字与总给簿闭合,能证明的正是这一格。
第二枚木牌放在中间,写“厨下”
。
次日若照新牌备食,厨下须收牌或见汇总条,再按送往哪一棚、用几只食罐与碗盏开出发器条。
发器条记的是食物与器皿离开厨下,不记哪一个人真正吃下,也可能因棚处临时改数而回收重开。
第三枚木牌放在右边,写“棚处”
。
送食人到棚后,值守者点器、点份或只收整罐,各棚做法不尽相同;器皿后来送回,另有回器旁目。
若九只器具只回八只,旁目会记破损、遗失或留用,却不会因此知道第九份食物进了谁的口。
杜又取来九枚无字小筹,先全部放在仓口牌旁,代表九份换牌。
到了厨下,他没有把九枚原样平移,而是取三只空罐套住小筹,每罐三份;发器条若按罐记,纸上出现的便是三器,不是九份。
棚处若把食物分入九碗,回器旁目又可能记九碗加三罐,或只记应归仓曹的那一类器皿。
三个数不相同未必证明缺失,三个数恰好相同也未必证明九名领食者就是原来换牌所指的人。
霍让他把三只罐与九枚小筹的位置一并画下。
杜要求图上标“举例空式”
,不把三罐写成当年实数。
一般制度演示若没有这四个字,日后同样可能被剪成棚乙四真正用了三罐的证言。
三枚牌摆成一线,表面像一张票自然走到底。
杜却在第一与第二之间、第二与第三之间各放一块空木楔:“这两处都可能断。
厨下没收到新牌、临时换回常食、路上打翻、棚处拒收,都会让后面的簿与前面的票不一样。”
霍问:“仓乙二十八会不会抄到发器条和回器旁目上?”
“有时抄,有时只抄厨下的发器号。”
杜取来一张无涉本案的废样,纸上所有日期、数量和棚名都被裁去,只剩栏题。
“仓口票是上一层来源,厨下若把多张票合成一趟送食,发器条只会列合送号;棚处回器再接发器号。
三处若都没有同一个号,不等于没有流转;三处若恰好都抄仓乙二十八,也只能证明抄号相接。”
霍行简皱眉追问:“还是不能证明已经送到棚处?”
“发器条能证明从厨下发出,棚处收器或回器才能再往后走。
即便都见,也只到器与份数,不到谁吃、吃多少。”
书吏原拟将旁目中的“归仓乙”
直接移到第一枚牌下。
杜川不肯照抄:“旁目说归哪一类册,不是说从仓口直接退回。
食器归仓乙类,可能因为仓曹统一收器账;经手仍是棚处与厨下。
归档人和做事人,不一定是一个。”
这一句又把分途表上的责任拆细一层。
仓口的杜只对换牌与入账负责;厨下发器须由当时发器人或簿记负责;棚处收、回器由值守和送食交接负责。
关副乙十一若真存两束旧物,也不能把所有职责收成“仓曹一人经办”
。
杜看着四栏后的经手空格,想起自己第一次见仓乙二十八时那张只有一个“识认”
位置的问纸。
若当时按了整张,他今日说的每一道门都可能被压回自己的名字下面:换牌是他写的,发器便算他督的,棚处怎样收也算他知道。
如今空格被重新分开,他反而无需否认仓口那一笔真实旧账,只须让每个人承担自己跨过的那道门。
午前,霍让书吏换一种排法。
他把

